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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冯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17号原告: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冯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