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冯某、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冯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317号原告:宋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冯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李某,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冯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在规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皓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