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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3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仁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仁峰,于汝,候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3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平安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孟庆伟,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宇,男,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浓桥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刘仁峰,男,1991年6月19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于汝,女,1987年6月1日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被执行人候风江,男,1975年2月5日生,现住黑龙江省抚远市。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6)黑0833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时颜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