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铁锋、陈利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铁锋,陈利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陈铁锋,男,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利珍,女,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铁锋与陈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铁锋尚有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陈利珍尚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利珍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14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