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芝昌与林承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芝昌,林承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228号申请执行人:李芝昌,男,195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林承柏,男,1960年5月21日,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何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了(2016)湘0528民初18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为本金7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作出了(2016)湘0528执341号执行分配方案裁定书。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肖建中不同意此分配方案,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向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送达书面异议后,其他债权人均向本院对申请人的书面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现肖建中已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院已经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