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彭亮与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亮,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548号原告:彭亮,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丹江路襄州区公路局家属院门面。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亮与被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彭亮撤回对被告襄阳百居易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丹江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彭亮负担。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聂焱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