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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甲、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闫某甲,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6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闫某甲,女。被执行人闫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甲、闫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执行员  张继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