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与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28民初599号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坝陵开发区翼德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784457876W。法定代表人:曹功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徐环,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业务员。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可汗,湖北锋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贺家坪物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5570192433。法定代表人:郑清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徐环、曹可汗,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念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给原告支付货款36507.90元,并从2016年7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占用资金损失。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有效期至2017年1月23日止的《纸箱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彩箱和黄箱,根据被告的采购计划,由原告送货至被告仓库,约定双方每月25日前对账开票,被告在次月5日前汇款。经2016年7月19日对账,被告认可截止2016年6月30日欠原告货款28951.60元;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以书面《承诺协议》方式认可欠原告纸箱货款36507.90元(另有3977个纸箱被告未提货,仍库存原告处),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36507.90元。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称欠货款36507.90元不属实,与对账单回执不一致;原告已供应给被告的包装盒质量不合格,一直在被告库房未使用,被告要求全部退货;现尚在原告处的3977个纸箱被告不同意接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是经营纸箱、纸制品制造、销售及其它印刷的企业;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是从事蔬菜种植、加工、销售的企业。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纸箱购销合同》,约定:原告按被告的采购计划为被告提供彩箱和黄箱,质量标准以双方确认的样箱为准;原告将货物送至被告仓库,被告随机抽取检验,按要求目测纸箱外观,用卷尺丈量其尺寸,达到合同所列标准,该产品视为合格;若有不符,双方协商或退货;未验产品被告需在2天内完成验收,并通知原告结果,2天内未通知的,该产品视为合格产品;实际生产中若出现因原告产品质量问题而不能使用的,由原告负责给被告换货;双方每月25日前对账开票,被告在次月5日前给原告回款。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提供纸箱,2016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加盖印章的《对账确认函》确认,截止2016年6月30日,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欠原告纸箱款28951.6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以书面《承诺协议》方式认可欠原告纸箱货款36507.90元(含库存3977个纸箱的货款),承诺于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全部货款。现3977个纸箱在原告处,没有交付被告接收。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纸箱购销合同、对账确认函、承诺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1、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签订的《纸箱购销合同》有效,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给被告提供纸箱后,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认可《对账确认函》、并给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协议》,其实质是对纸箱货款数额的结算,也视为对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纸箱质量的认可。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给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其辩称纸箱质量存在问题,证据不充分。2、因现有3977个纸箱在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处,没有交付被告接收,此货款应予减除,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应给原告支付纸箱货款28951.60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一年以内年利率4.35%,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应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按年利率4.35%(即月利率3.625‰)给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给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951.6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二、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从2017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以28951.6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即月利率3.625‰)给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湖北富豪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56元,由被告湖北火烧坪高山蔬菜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和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