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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与申世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申世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256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振兴东路。主要负责人:刘福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同树,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世计。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与被告申世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75507.8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被告为其所有的鲁L×××××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一份。2014年7月8日,被告无证驾驶涉案投保车辆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与第三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经法院判决,原告赔偿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者12807.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故原告负有提供被告明确送达地址的义务。本案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不能提供被告申世计明确的送达地址致使应诉手续不能送达,故应予驳回其起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可待提供当事人的明确送达地址后,再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祥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