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张经科、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中市顺新租赁站,张经科,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顺新租赁站。经营者马樑。被执行人张经科,男,生于1969年9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南江县高桥乡。被执行人潘军,男,生于1967年5月,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顺新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张经科、潘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经科、潘军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2民初2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全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