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全进与韩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全进,韩云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448号原告:于全进,男,满族,1958年7月31日出生,现住乌海市。被告:韩云贺,男,70岁,现住乌海市。原告于全进诉被告韩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因被告韩云贺身份不符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全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全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全进负担。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