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吉兴浩经贸有限公司,王玉峰,于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100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被申请人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吉兴浩经贸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玉峰。被申请人于华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告山东玉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吉兴浩经贸有限公司、王玉峰、于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