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冬与罗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罗会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253号原告:李冬,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罗会海,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告李冬与被告罗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2900),减半收取25元,由李冬负担。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