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甲与张某某、刘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甲,张某某,刘某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059号原告:刘某某甲,女,生于1986年10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街**号,居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组,居民。被告:刘某某乙,女,约40岁,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车雷村*组,系张某某之妻,居民。原告刘某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刘某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武竹丽代审 判员 许晓娟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朵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