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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检疫行政管理(检疫)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州市天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行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雪松,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地址:四川省资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66号。法定代表人:刘仁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春阳,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崇宇,规定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胡康露,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雪松因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验检疫局、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天健贸易有限公司举报答复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的(2016)粤7101行初18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本院致电询问,上诉人至今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雪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海城审判员  吴 云审判员  余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素丽附相关法律法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