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830号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奔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旭日尚城小区17栋商铺129号、130号、131号、132号;19栋商铺133号、134号、233号、234号;19栋住宅101号、104号、201号、204号;11栋住宅2702号、2703号、2802号、2803号、2902号、2903号、2904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蔡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