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2015)内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