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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7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92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根据王某某的申请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2015)内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5)内井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