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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雷育章、王小红、王小明与董庆朝、董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明,雷育章,王小红,董庆朝,董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明,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雷育章,男,194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大荔县。申请执行人:王小红,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董庆朝,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董健,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雷育章、王小红、王小明与董庆朝、董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2016)陕0523刑初字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董庆朝、董健各赔偿申请执行人93679.7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董庆朝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董庆朝从2017年起,每年6月底前偿还10000元(已履行),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至还完全部案件款为止,陕xx**号轿车交付被执行人董庆朝使用。现被执行人董健正在服刑,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初来审判员  翟立龙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新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