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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财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与柴天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柴天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财保26号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乡王信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MA74M2MB9U负责人:李晓彤,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范志远,该处客户经理。被申请人:柴天虎,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于2017年6月26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柴天虎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账户(账号×××)存款,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以范志远所有的×××号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柴天虎在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账户(账号×××)存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6日止。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信堡分理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永东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