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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泽祥与被执行人周斌、杨林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泽祥,周斌,杨林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4执51号申请执行人:梁泽祥,男性,1950年1月5日出生法定代表人:程延虎被执行人:周斌,男性,1978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林滨,男性,住洪洞县本院在执行梁泽祥与周斌、杨林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达成协议,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全有审判员  王洪忠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红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