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贾某、韩礼正等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韩礼正,韩某1,韩某2,张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70号原告:贾某,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韩礼正,男,195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韩某1,男,200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贾某,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韩某1祖母。原告:韩某2,男,200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理人:贾某,女,194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系韩某2祖母。上述是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北京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男,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在审理贾某、韩礼正、韩某1、韩某2与张俊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韩礼正、韩某1、韩某2于2017年0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韩礼正、韩某1、韩某2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韩礼正、韩某1、韩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礼正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致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