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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振东诉冯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东,冯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844号原告:吕振东,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冯宣彬,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东与被告冯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东于2017年4月5日收到本院的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振东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明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