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振东诉冯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东,冯宣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844号原告:吕振东,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冯宣彬,男,汉族,1972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振东与被告冯宣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振东于2017年4月5日收到本院的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振东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计82.5元。审判员 聂 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明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