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祥与马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祥,马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631号原告:王祥,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马湘,女,42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原告王祥与被告马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湘的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马湘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马湘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