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3民初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钟戌生、杨定富等与蓝杨胜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戌生,杨定富,蓝杨胜,朱秀英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3民初第613号原告:钟戌生,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原告:杨定富,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大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昆梁,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蓝杨胜,男,1970年8月7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现羁押于赣州监狱,被告:朱秀英,女,1969年10月25日生,江西省大余县人,住,原告钟戌生、杨定富与被告蓝杨胜、朱秀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诉讼费。本案按钟戌生、杨定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琳人民审判员 刘友远人民陪审员 刘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廖宝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