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6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2017)麻刑初字第58号被告人陈敬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6刑初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敬,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2010年4月16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12月30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刑诉[20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勇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敬与他人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大地飞歌KTV唱歌,因醉酒便在KTV其他包厢内睡着。次日6时许,被告人陈敬醒来后发现KTV内无人,便新生贪念,使用前台的起子将前台的两个抽屉撬开,从抽屉内盗走现金2400余元及二条黄嘴芙蓉王、14包蓝嘴芙蓉王、8包软蓝芙蓉王、1包和天下等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542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潘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滕某,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94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敬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敬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芬审 判 员 滕思雅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