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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蕲春县蕲州棉纺有限公司与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蕲春县蕲州棉纺有限公司,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蕲州棉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璋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进雄,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容,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蕲州棉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鄂1126执3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漕河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现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蕲春县蕲州棉纺有限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漕河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165702.72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蕲春支行漕河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超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琳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