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与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3民初2282号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坝湾工业区隆兴村。法定代表人:孙圆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安徽省舒城县南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法定代表人:俞莉。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为力能公司)与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小神童用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和被告小小神童用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无为力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3446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生产儿童用品,原告生产相关配件,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配件,经2016年1月9日对账总计下欠原告货款134467元,至今未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处理。诉讼期间,经进一步核实,被告小小神童用品公司实际共欠货款为85902元,诉讼请求减少为85902元。小小神童用品公司辩称,一、其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原告转账支付了1000元货款,同年5月3日又从原告处购货欠款228元,加上以前所欠货款85902元,现仅欠原告货款85130元(85902元-1000元+228元)。二、请依法驳回对被告的不当诉讼请求。三、因受大经济环境影响,经济困难,希望协调解决。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据二、对账单一份,证明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被告提交了一张徽商银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对账后支付1000元货款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于货款对账后,新发生的交易事实有争议。庭审中,原告方对于被告陈述的后发生的交易事实予以认可。因此确认,截止2016年5月3日,被告小小神童用品公司共计欠原告货款85130元。后原告催要多次,被告因资金困难至今未有给付货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货物后,由于双方未有约定支付价款时间,被告应当同时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后,经原告催要仍未有全部支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85902元的诉讼请求,其中的85130元的货款主张,与法有据,予以支持。余货款已支付,此诉请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小小神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51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无为县力能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计974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9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