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国保、赵琳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保,赵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刑初292号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国保,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盱眙县。被告人杨国保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0月21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500元。被告人杨国保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5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辩护人徐尉,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琳,女,1992年3月26日出生于盱眙县,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盱眙县。被告人赵琳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2月2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且被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元。被告人赵琳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经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国保、赵琳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国保、赵磊以及被告人杨国保的辩护人徐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至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国保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多次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赵琳帮助杨国保从中抽头渔利四次,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中,2017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国保组织欧荣君、牛泽林和牛泽和等20余人在上述房间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晚被告人赵琳帮助被告人杨国保从中抽取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元,该抽头渔利已作为非法获利被追缴。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庭前有罪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国保、赵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法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国保、赵琳共同聚众赌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国保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琳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保、赵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国保、赵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国保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杨国保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杨国保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国保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至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杨国保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盱眙县观音寺镇马庄街55号家中二楼一房间内,多次聚众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赵琳在明知其丈夫杨国保进行上述赌博活动的情况下,帮助后者从中抽头渔利四次,抽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中,2017年2月24日晚上,被告人杨国保组织欧荣君、牛泽林和牛泽和等20余人,在上述房间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当晚被告人赵琳帮助被告人杨国保从中抽取头渔利数额共计人民币1200元,该抽头渔利已作为非法获利被追缴。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杨国保、赵琳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国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欧荣君、牛泽和、牛泽林、简风波、马学林、李时贤、张保喜等人的证言,涉嫌参赌人员照片及信息,点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的基本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国保、赵琳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国保共同聚众赌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国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琳在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保、赵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国保、赵琳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杨国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国保具有坦白,且积极退赃的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均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国保、赵琳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国保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对被告人赵琳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杨国保、赵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吉祥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人民陪审员 季春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