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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有章与刘连海、张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章,刘连海,张志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工会委员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576号原告:赵有章,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所地:团风县。委托代理人:方化民,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连海,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所地:团风县。被告:张志勇,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所地:团风县。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工会委员会。原告赵有章与被告刘连海、被告张志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工会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有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有章撤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赵有章负担。审判员  童新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