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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艾强、马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强,马夏华,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艾强,男,1970年11年1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马夏华,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王娟,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申请执行人���强与被执行人马夏华、王娟民间借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鲁091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限被告马夏华、王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艾强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8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15日经做工作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还款协议内容:自2017年6月30日起每月被执行人马夏华偿还申请人艾强1000元至2017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31日起每月偿还2000元至借款还清。6月20日被执行人王娟交执行费1000元。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2016)鲁091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11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耿立斌审判员  杨德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