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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与莫子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莫子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2800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碧桂园凤凰商业一街****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354161721。负责人刘京艺。被告莫子华,男,19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与被告莫子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46.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艺佳便利店负担。审判员  苏达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丽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