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怀忠、沈虹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怀忠,沈虹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怀忠,男,1969年6月29日生,回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春生,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虹雨,男,1993年6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祝雁,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怀忠因与被上诉人沈虹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沈虹雨于2017年6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白怀忠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沈虹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白怀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白怀忠撤回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沈虹雨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沈虹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白怀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