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苗宗杰与安徽双利面粉有限公司、苏成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宗杰,安徽双利面粉有限公司,苏成云,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755号原告:苗宗杰,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安徽双利面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成云。住址:安徽省泗县。被告:苏成云,女,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军,男,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宗杰与被告安徽双利面粉有限公司、苏成云、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安徽双利面粉有限公司、苏成云、刘军外出,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发出补交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通知书,原告苗宗杰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苗宗杰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仇典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