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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骆德强与洪七十九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德强,洪七十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482号原告:骆德强,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洪七十九,男,43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德强诉被告洪七十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德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洪七十九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骆德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骆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