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张贺平张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张贺平,张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曹力,男,职务: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密大,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贺平,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淑荣,女,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张贺平、张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对张贺平、张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