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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勾艳玲与赵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勾艳玲,赵纯,杨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勾艳玲,女,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松柳,黑龙江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纯,男,196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望奎县。原审被告:杨福,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上诉人勾艳玲因与被上诉人赵纯、原审被告杨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勾艳玲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提出撤回二审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勾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勾艳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勾艳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成林审判员  王春光审判员  朱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