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3016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被告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崔某甲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减半收取753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