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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屠传忠与谢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传忠,谢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627号原告:屠传忠,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谢安成,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屠传忠与被告谢安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屠传忠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传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传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屠传忠负担。审判员  余孝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士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