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催127号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星明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84448099E。法定代表人:丁美芳,董事长。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5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2941557、票面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6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6日、出票人上海钟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中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谭 阳代理审判员 肖 蕾代理审判员 廖羚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徐安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