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胥善芳诉应成根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胥善芳,应成根,徐卫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胥善芳,女,196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应成根,男,1967年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俊,上海信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徐卫,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胥善芳因与被上诉人应成根、原审被告徐卫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40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胥善芳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胥善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胥善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42元,减半收取计10,171元,由胥善芳负担人民币100元,准予胥善芳免交10,071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 珏审判员 岑佳欣审判员 潘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