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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香莲、周香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香莲,周香华,吉安市第二房管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莲,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香华,女,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委托授权代理人:吴建,江西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安市第二房管所,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文山路7—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1074-8。法定代表人:王秀钊,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珍萍,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周香莲、周香华与被上诉人吉安市第二房管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香莲、周香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香莲、周香华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香莲、周香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香莲、周香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赖苏平审判员  涂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