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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叶荣波与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荣波,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7723号申请人:叶荣波,男,汉族,1975年2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平,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郭勇。在本院审理申请人叶荣波诉被申请人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叶荣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70075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罗艳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9号1栋7单元3层301号房屋(面积95.66㎡)在价值700756元范围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荣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中海信和(成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700756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将担保人罗艳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同德街9号1栋7单元3层301号房屋在价值700756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亚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