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执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富玲与王成海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富玲,王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1121执字第2689号申请执行人许富玲,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03191222,女,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客运站小区客运招待所。被执行人王长海,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6712101233,男,1967年12月10日,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城南嘉园2单元七号门市。本院在执行许凤玲申请执行王成海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