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张江创新园10号楼7层。法定代表人王天义,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西纬二路东创业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邱平,董事长兼总经理。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4号裁决申请执行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2457742元及逾期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创业路以南,经一路以东面积为38053.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暂无权处置。经查,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目前,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尚有人民币22457742元及逾期利息等未受偿,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履行上述债务,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44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