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邓兴瑞与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兴瑞,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兴瑞,男,汉族,1995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兴文县石海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太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劳人仲案(2017)95号仲调解书,权利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部分履行。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劳人仲案(2017)95号仲裁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詹成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