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郭玉杰与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杰,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杰,女,1954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永红村。法定代表人:张生,职务董事长。本院在郭玉杰与哈尔滨嘉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98811元,承担执行费13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3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