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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082号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凹凸科技园四路。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军,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仁丹,盱眙县三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江滨西路459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朱樟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上海兴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12601室。法定代表人:王才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亿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兴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江苏建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培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