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洪山与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山,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93号原告:吴洪山,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远,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周军,天津森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洪山诉被告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洪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洪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计5370元,由原告吴洪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