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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洪山与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山,路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6293号原告:吴洪山,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元元,天津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远,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代理人:周军,天津森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洪山诉被告路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洪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洪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0元,减半收取计5370元,由原告吴洪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雨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