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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何鲁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何鲁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4民初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5959599-1。住所地修水县义宁镇凤凰山路**号。负责人:王添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强,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何鲁成,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修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与被告何鲁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水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陈开林审判员  黄小星审判员  晏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衍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