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董某与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梁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653号原告:董某,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84年4月1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梁某,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孙惠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