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于丽丽、王建亭等与张承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丽丽,王建亭,王某,张承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428号原告:于丽丽,女,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建亭,男,1981年2月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原告:王某。被告:张承波,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丽丽、王建亭、王某诉被告张承波、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丽丽、王建亭、王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丽丽、王建亭、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丽丽、王建亭、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丽丽、王建亭、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罗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崔汇颍 来源:百度搜索“”